1.提前告知。下发《致家长的一封信(学生资助政策告知书)》,告知书回执由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回收并留档保存备查。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困难认定,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苏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办〔2024〕59号)和关于开展苏州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苏政民规〔2021〕4号)文件精神要求,认定以学生或监护人填报的信息为主要依据。
4.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汇总相关信息,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